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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念之差 锒铛入狱
时间:2018-08-31

  ——原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继萍、文澜国土资源所所长潘炳庆贪污案剖析 

  

  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是对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也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领导干部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清正廉洁。然而,李继萍、潘炳庆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经受不住金钱的考验,错误使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公款,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李继萍,女,1971年316日出生,哈尼族,高中文化,云南红河县人,蒙自市第一届政协委员,原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潘炳庆,女,1959年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云南蒙自市人,原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文澜国土资源所所长。 

  20145月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继萍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缴贪污所得31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潘炳庆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缴贪污所得316511.05元。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02年到2008年间,蒙自市城区建设用地价格迅速攀升。2008年初,时任蒙自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李继萍、时任蒙自县文澜国土分局局长潘炳庆与时任蒙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光焰(另案处理)相互伙同,预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土地出让时间等手段,用潘炳庆的小姑侯某某的名义以2002年时的挂牌价购入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后伺机加价倒卖,侵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差价。三人共同商议后,李继萍利用其保存的已废弃的原蒙自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管理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及《交款通知单》,自行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出让地块、出让价格和交款数额、交款人等内容,将合同签订日期和签发交款通知单的时间分别填写为“2004年1010日”和“2004119日”,然后由潘炳庆根据上述合同和交款通知单,于2008114日交纳土地预售价款373888.95元人民币,当日李继萍开具了《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缴款单》,伪造了侯某某于2004年就合法购买了蒙自县国土资源局收储的蒙自和平二区G-18地块(面积1008.73平方米)的事实。经鉴定,该宗地以200811日为基准日,评估价为669797元。通过上述行为,王光焰伙同李继萍、潘炳庆非法侵占了蒙自和平二区G-18地块的使用权,从而侵吞了应归国有的土地出让金差价295908.05元。 

  李继萍、潘炳庆及王光焰非法占有该宗土地后,伺机转让牟利。后经王光焰联系,三人于2009年627日将上述土地用侯某某的名义以13104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陈某贵、陈某元。为了掩盖其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牟利的犯罪事实,王光焰代表蒙自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某贵、陈某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继萍伪造了缴款单位为“陈某贵、陈某元”、缴款时间为“2004114日” 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缴款单》复印件,伪造了陈某贵、陈某元二人于2004年就购买了涉案宗地的事实。该宗地转让收入1310400元,在扣除潘炳庆侵占该宗地使用权时缴纳的373888.95元后,差额部分936511.05元被王光焰、李继萍、潘炳庆三人截留瓜分,李继萍分得人民币310000元,潘炳庆分得人民币316511.05元,王光焰分得人民币310000元。 

  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放松自身要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李继萍、潘炳庆参加工作后,为本职工作努力过,也受到过表彰,获得过荣誉,得到同志们的好评和肯定,凭自己的努力赢得了群众和组织的信任,从一名普通干部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也为党和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此时此刻她们的人生充满着阳光,但随着职务的变动和升迁,赞誉和好评的增多,在个人主义膨胀、自满情绪的冲击下,两人的理想信念已逐步发生动摇,渐渐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淡忘了自己肩负的荣誉与责任,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随之发生扭曲,在物质利益的诱惑和思想多元化的冲击下,在错误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其政治鉴别力彻底丧失,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操守,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最终偏离了正确的人生轨迹,堕入犯罪深渊,毁掉了自己。 

  ()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里。法律不被敬畏,形同虚设。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绝大多数与手中掌握的权力有关。李继萍、潘炳庆身为一名机关领导干部,本应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正确履职,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她们自认为自己的做法无人看、无人问、只有天知地知,不会出问题,心存侥幸。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查处了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他们的具体犯罪实事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伸手前的侥幸心里。李继萍、潘炳庆也不例外,当她们预谋实施该犯罪行为时,两人也不是对党纪国法一点都不畏惧,也是时时害怕暴露的,正如李继萍自己所说“我平时只重视业务,没有重视对政治、对法律的学习,做这件事的时候,我是知道这是政策所不允许的,是违反规定的事,但没有意识到是犯罪的事,不懂法。虽然不知道是犯罪,但心里还是七上八下的,知道是违规的行为。当时还是抱有侥幸心里的,觉得不太会被人发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给单位带来负面影响,自己在国土局干了那么多年,又是领导,本应该取到表率作用,但却做了对不起组织的事,给家庭来了侵害,特别是给14岁的女儿带来了伤害。现在我内心非常的后悔。”她们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侥幸心里使他们的头脑发晕,在诱惑面前,丧失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品行道德、做人的原则和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视党纪国法为儿戏,在物资、金钱面前,让贪欲占了上风,明知不对却心存侥幸,最终酿成大错,吞下了自己种下的苦果。 

  (三)制度规定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给违纪违法留下了空间。 

  李继萍、潘炳庆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暴露了单位的工作管理不规范,在执行落实制度上打折扣、执行不力等问题,由于存在以上漏洞,给两人以可乘之机,使得她们在履行职责工作中,有章不循,肆意妄为,监督的缺失,更使她们产生了不受监督的错觉和侥幸心里,使她们贪欲的欲望越来越大,在犯罪的歧途上越走越远,以致最终毁掉了自己的前程。 

  三、应当吸取的教训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李继萍、潘炳庆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公然贪污,最终走向违法犯罪,这一深刻教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再次警示我们,在各种诱惑面前,要坚守政治原则,管得住身手,经得住考验,洁身自好、廉洁奉公。 

  (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切实提高自身的品行修养 

  要坚持以党性党风教育为重点,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道德品行,消除纷繁复杂的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能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紧密结合“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等专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忠诚履职教育,执政为民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守好工作职业操守,经得起各种诱惑考验,真正担当起党和人民交给的工作重任。 

      (二)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清正廉洁,依纪依法行使权力。 

  人的欲望是与生俱来的,这种欲望一旦放纵,便成为可怕的贪欲。面对获取利益的机会,是遵纪守法还是见利忘义,一伸手一投足,便可发生质变。李继萍、潘炳庆身为领导干部,本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工作纪律,但在物欲面前,她们全然无视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权,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律的审判台。对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时时敲打、提醒、反省自己,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思想,牢固树立唯法是从、唯纪是遵的职业观念,即使是独处一处,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要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审慎地对待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在行使职权时,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要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增强自身抵御腐败的能力,正确把握好自己,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李继萍、潘炳庆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固然有个人多方面的原因,但单位的制度规定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等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问责机制,强化对人、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干部不出问题的基础。要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抓手,根据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规律和原因,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构筑好制度防线,切实防控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权力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