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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杨炳洪贪污案案件分析
时间:2018-08-31

  一、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炳洪,男,1955年1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中共党员,蒙自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及蒙自市新安所镇第二届人大代表,原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兼新街四组组长。 

  二、案件事实 

  20142015年间,时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新街四组组长的犯罪嫌疑人杨炳洪,利用其协助蒙自市人民政府开展“2014年蒙新高速服务区改扩建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套冒领、制作并上报虚假征地面积明细表的手段,分别以其侄子吴有德、吴有林二人的名义,共计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3522元归个人占有,前述款项中,杨炳洪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37000元,余款人民币56522元由杨炳洪处置给吴有德、吴有林二人。杨炳洪因犯贪污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 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特定。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犯罪主体为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小组长、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二是该案发生在专项款物管理环节。职务犯罪种类单一,主要涉及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三是作案手段较为简单。犯罪手段表现出“虚套冒领、制作并上报虚假征地面积明细表”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四是犯罪涉嫌人具有一定相关的管理权力,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均掌握有相关的土地征用政策和管理信息。 

  四、犯罪的原因 

  (一)放松主观思想改造,忽视思想品德锤炼。杨炳洪2000年开始担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四组村民小组长,2004年被选为新街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同时兼新街四组组长,作为村里的带头人,平时不注重学习,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忽视对个人思想品德锤炼,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彻底忘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该公而忘私,勤政为民,不沾不贪的道理;忘记了自己肩负的荣誉与责任。杨炳洪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揭示了一个简单而深刻的道理:如果放松学习,忽视对个人思想品德锤炼,思想上就容易蜕化变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堕入犯罪深渊。 

  ﹙二﹚法纪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绝大多数与手中掌握的权力有关,杨炳洪原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新街四组组长,在工作岗位上,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权力,在征收土地之前掌握有相关的土地征收政策和管理信息。较易掌握土地补偿款的来源和去向。本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工作纪律,可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动下,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纪律抛之脑后,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法纪,满足个人的贪欲和私利。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松懈,内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存在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村民小组工作缺乏透明度,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表现在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等职能缺位,由于杨炳洪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同时又缺少必要的监督,使其得以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五、预防措施 

  杨炳洪由一名农村基层干部沦为一个罪犯,影响极坏,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和家人,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及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更是失去了做人的尊严,该案的查处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 

  (一)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宗旨意识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要坚持以党性党风教育为重点,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进一步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意识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政、为谁服务的问题。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讲解当前因从事征地拆迁而锒铛入狱犯罪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其他村干部吸取教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拒腐防变意识,使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做到加强修养、廉洁从政,努力增强自我抵御腐败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二)必须增强纪律观念,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制度纪律和法律法规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切实增强纪律观念,自觉用纪律来约束自己,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里,自觉抵御各种诱惑,牢固树立唯法是从,唯纪是遵的观念,不能心存杂念,以权谋私,要审慎地对待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在行使职权时,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即使是独处一处、无人监督,无人知道的情况下,也要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做到自我监督、自我克制、严格自律。严守法纪红线。正确把握好自己。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是预防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有力措施,势在必行。为有效监督村干部正确行使职权,要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和健全、完善村务管理制度,把所有事务都纳入制度的管理之中,使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依、依章行事,规范操作。一是全面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财务收支、财务审批等重要环节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程序严格,收入真实,开支合法。二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让整个议事过程透明,处在监督之下,避免秘密操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不能搞“一言堂”和“个人主义”,要依法民主办事,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程序,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掌舵人。三是规范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对村里的各项事务应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禁止个人说了算,特别是涉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土地补偿款、民生资金要做到项目来源、内容数量、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全公开,保证广大村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发挥好民主理财、民主议事、民主听证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作用。三是完善审计和监督制度。镇相关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抓好制度的督查落实,防患于未然。四是积极探索创新对村干部的管理机制,在考核任用、工作评议等方面进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同时加强对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制度,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打造廉洁“村官”,保证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