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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斩断伸向移民专项资金的“黑手”
时间:2018-08-31

  ----原蒙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罗进荣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剖析 

  

  【前言】 

  “我出生在文澜镇布依透村,家里的贫困一直伴我走过求学之路。85年我从该村小学直接考取县一中,成为村里众多农村娃的骄傲。记得那天,父母卖掉了家里唯一的一头老母猪,购买了自己的行李,并陪我一路走到县一中报到……2000年任老寨乡副乡长、2003年任县扶贫办副主任、2008年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212月任市移民开发局局长,我为蒙自市的农村灯光亮化、示范村等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看到贫困村的水通了,路好走了,我心中充满了自豪感……,”俗话说忆苦思甜,但当罗进荣回首自己的求学、履职往事时,心中却充满了无尽的苦涩和悔恨,因为此时的他已沦为一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逮捕后在押于看守所内。2014年115日,随着法槌落下,罗进荣因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初现端倪】 

  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项惠民政策不断出台,中央通过财政下拨到地方的移民专项资金数量越来越多,对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也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扶贫款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被个别干部分食的“唐僧肉”。 

  2014年初,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在开展对贫困地区有关移民专项资金的初查过程中,发现蒙自市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市移民局)和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经立案侦查,原市移民局局长罗进荣违反规定,虚列项目套取移民专项资金进行私分的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案情介绍】 

  20131月至20141月,罗进荣在担任蒙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多次违反规定,将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前期费用等资金合计人民币850000元,通过安排蒙自市草坝镇人民政府、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蒙自市文澜镇余家寨村委会等,以虚列村委会文体活动中心改造、培训等方式支出后,再由该单位提现返还市移民局,后移民局将套取的现金830000元存入单位“小金库”,将其中的291300元用于给本单位职工发福利,538700元以慰问费、“辛苦费”的名义送给了有关单位和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及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另外,罗进荣在2010年至2014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蒙自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蒙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发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和移民扶贫项目工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73000元。 

  【案件特点】 

  一、罗进荣从乡镇干部一步步被培养为市移民局局长,他深知“三农”问题亟待解决,明知移民专项资金对于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更知道一旦“染指”移民专项资金犯罪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但利欲熏心之下,为了满足个人贪欲,明知违法犯罪也要铤而走险。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相互配合促使移民专项资金得以顺利转移,并人人从中得利,这也说明了移民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三、单位“小金库”仍然存在。罗进荣将移民后期结余资金、移民直补结余资金等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套现后,存入该局的“小金库”账上,并将其中近30万元用以发放单位职工福利。 

  四、“节点”犯罪突出。“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各种节日往往是腐败易发节点,本案中,罗进荣将滥用职权套取的80余万元移民资金均是在“中秋节”、“春节”等“节点”以单位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福利或经罗进荣个人擅自决定,以慰问费、“辛苦费”的名义用于送给有关单位和人员。而其收受的大部份贿赂,也是在“中秋节”等节日期间以人情往来的名义予以“笑纳”。 

  【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对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只注重移民专项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致使个别干部能够采取虚假手段等办法套取移民专项资金。 

  二、部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透明、不公开,也让不少“有心人”有机可乘。有些专项资金分配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分配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大部分农民对涉农和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操作程序不了解,使得专项资金使用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三、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不力。“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在对人、财、物的管理上,往往大权独揽,既是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虽然各个单位内部均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但监督机制却不完善,监督缺失或乏力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内部监督者即是权力行使者,更是利益即得者。加之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不认真贯彻执行,对一些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重要环节和领域存在外部监督不及,内部监督不能等问题,形成了“上级监督不了,同级不敢监督,下级无法监督”的情况。罗进荣作为单位一把手,其指示财务人员套取财政拨付的移民后期结余资金、移民直补结余资金等专项资金,财务人员明知该行为违法,不但不敢监督,反而唯唯诺诺,最终使罗进荣走向犯罪深渊。 

  四、宗旨意识不强,缺乏职业操守,“补偿”心理严重。从本案来看,引发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宗旨意识不强,甚至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认为补助资金是政府或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想方设法寻找惠农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想方设法从所从事的工作中捞取好处,并且存在“法不责众”、“集体研究无责任”的错误观念。 

  【对策建议】 

  针对扶贫领域犯罪频发的问题,部分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扶贫资金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应采取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办法管好各类扶贫资金。 

  一、教育先行,筑牢“不想犯”思想防线。加强道德法制建设和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与时俱进,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专项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通过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的教育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的手段,增强拒腐的自觉性,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真正做到在思想上不想犯。 

  二、健全机制,完善“不能犯”保障制度。(一)防止移民专项资金犯罪,首先是要用制度为移民专项资金加上一把“安全锁”,应通过建立移民专项资金专户等措施,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移民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应建立健全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上级部门和本级检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在移民专项资金预算、使用、结算环节认真进行监督。(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增加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对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最好监督力量是群众,把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适当范围予以公示,便于农民群众知情和监督。(三)扶贫项目应按照统一招标、投标、监督验收的运作模式规范运行,使移民专项资金运作使用严格,操作合理,监管到位,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三、严厉打击,强化“不敢犯”法律震慑。加大查处移民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方针,改变轻缓刑的处罚方式。要对此类犯罪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坚决查处,加大查办力度。要改变对职务犯罪轻缓刑的现状,调整法律规定和适用,发挥法律的震慑和预防作用。要注重惩防并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犯罪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措施,坚决杜绝“小金库”问题。大量的案例警示我们:“小金库”是导致职务犯罪的罪魁祸首。“小金库”的隐蔽性决定了只有少数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知道,财务审计无法触及,难以有效监督。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应先考虑单位在管理中现存的薄弱环节和风险地带,从自身行业结构特点出发,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措施,形成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运行模式,便于单位主管人员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力度,坚决铲除“小金库”资金赖以生存的土壤。要从审计手段、审计程序和审计态度等方面提高审计效果,坚决制止侵占、转移、截留、隐瞒业务收入或非法套取移民专项资金的现象。审计中,要避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属一个单位或同属一个平级单位,尽可能采取交叉审计的方法,主动收集、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人员隐匿的单据,从中发现问题,确保审计行为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不被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