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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违反金融法规“养卡提额”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终获刑
时间:2018-08-31

  违反金融法规“养卡提额”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终获刑 

       

  近日,由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一审判决有果,蒙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文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59月至20162月,被告人段文选多次到蒙自市草坝镇寻找农户并宣传代办银行信用卡,先后找到龙某、廖某、雷某、钟某、普某等10位农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为农户成功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根据所办信用卡的额度从办卡人处收取手续费进行获利。之后段文选又以激活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违反金融法规非法持有上述农户的10张信用卡并进行冒用刷卡,其中龙某、廖某、雷某、钟某、普某所办理的信用卡被段文选冒用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1034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文选将上述刷卡使用的钱款全部予以归还。 

  该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段文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段文选违反金融法规非法持有上述农户的10张信用卡并进行冒用刷卡有归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并且在案发后刷卡使用的钱款全部予以归还,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段文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段文选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法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和转借他人使用。本案证据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段文选以帮忙开卡骗取或者以“养卡提额”为由,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10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被告人段文选非法持有信用卡10张,属于数量较大,且被告人段文选冒用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蒙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段文选的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检方提示:在社会生活中,有专门的中介公司或者经济咨询公司以代办银行信用卡或 “养卡提额”为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保障个人财产信息安全及金融机构正常管理秩序,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应当到正规银行机构提出申请,不可亲信代办或“养卡提额”业务,否则不仅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也极大可能导致持卡人资金被套空从而负债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