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
时间:2018-08-31

   

  “检察长当公诉人,院长当审判长,这场面还是头回见”,8月15日上午9点,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蒙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蒙自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春明以员额检察官、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蒙自市某乡中学校长、学校D级危房拆除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中,违反规定将D级危房(原男生宿舍、篮球场旁厕所)承包给未取得建筑拆除工程资质的村民胡某某进行拆除。在双方未签订拆除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情况下,2015年12月18日上午,胡某某带领其聘请的人员先对期路白苗族乡中学原男生宿舍进行拆除,19日下午,胡某某从本村聘请的侯某某、赵某某在对篮球场旁厕所进行拆除过程中,由于没有按技术规范拆除,导致女厕所围墙突然倒塌压埋侯某某,致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马春明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举证质证条理清晰,指控犯罪准确有力,充分展现了一个国家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和专业素养。并针对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表示认可自己的行为,但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进行释法说理,听完公诉人的释法说理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深深认识自己行为已触犯法律,对提取公诉的罪名无异议。

  

  整个庭审过程中,马春明检察长不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庭审活动,并且对该案的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马春明检察长指出,国家出台政策法规规范建筑(拆除)工程的资质要求和技术规范,各级政府也多次行文作了具体要求,并且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已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无论是被告人亦或是其他人,均应当要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治思维去想事,在法治轨道上办事,不能对法律、法规、政策视而不见,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是严重的,应当吸取深刻教训。对此,被告人李某某也在最后陈述中表示经过庭审,其感到获益匪浅,心灵得到了洗礼。

  

 

  同时,马春明检察长根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善后等量刑情节,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回归一线,不仅能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也有助于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机制,截至8月15日,入额的5名院领导共直接办案37件,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也激励着入额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