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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9-10)
时间:2022-04-22

  案例九

  唐某琪、方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非法买卖GOIP设备并提供后续维护支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GOIP设备(注:GOIPGsmOverInternetProtocol)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该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并通过卡池远程控制异地设备,实现人机分离、人卡分离、机卡分离等功能。)技术支持网络黑灰产业链

  【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GOIP设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加大了打击治理难度。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GOIP等设备行为,源头打击治理涉网络设备的黑色产业链。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琪,系广东深圳乔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杭州三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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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查获的GOIP设备

   

  被告人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之后其仍以乔尚公司名义向方某购买该设备,并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将GOIP设备出售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12月至202010月,唐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GOIP设备并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公安机关在广西北海、钦州以及贵州六盘水、铜仁等地查获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查,其中5台设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张某淘、李某兰等人被诈骗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927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2021125日,公安机关以唐某琪、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由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方某作为行业销售商,明知GOIP设备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况下,对销售对象不加审核,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导致所出售设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均应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年621日,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唐某琪、方某提起公诉。同年8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唐某琪提出上诉,同年10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GOIP设备被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坚持打源头斩链条,防止该类网络黑灰产滋生发展。当前,GOIP设备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一些诈骗团伙在境外远程控制在境内安置的设备,加大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的难度,给案件侦办带来诸多难题。检察机关要聚焦违法使用GOIP设备所形成的黑灰产业链,既要从严惩治不法生产商、销售商,又要注重惩治专门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以及提供专门场所放置设备的不法人员,还要加大对为设备运转提供大量电话卡的职业卡商的打击力度,全链条阻断诈骗分子作案工具来源。

  (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前提条件。对于这一明知条件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对于曾因实施有关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被监管部门告诫、处罚的,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如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可依法认定其明知。对于行业内人员出售、提供相关设备工具被用于网络犯罪的,要结合其从业经历、对设备工具性能了解程度、交易对象等因素,可依法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案例十

  周某平、施某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冒用他人信息实名注册并出售校园宽带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宽带账号通信行业治理平安校园建设

  【要旨】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非法办理、出售网络宽带账号,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打击、严肃惩处。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电信运营服务、严格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共同牢筑网络安全的校园防线。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平,系某通信公司宽带营业网点负责人;

  被告人施某青,系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营业网点代理商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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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在犯罪分子处扣押的网络设备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周某平在网上获悉他人求购宽带账号的信息后,向施某青提出购买需求。施某青利用负责面向在校学生的办理手机卡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服务的工作便利,在学生申请手机卡后,私自出资1元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以每个宽带账号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平,周某平联系买家出售。周某平、施某青作为电信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宽带账号不能私下买卖,且买卖后极有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私下办理并出售给上游买家。同时,为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两人还违规帮助上游买家架设服务器,改变宽带账号的真实IP地址,并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周某平、施某青分别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10万余元。经查,二人出售的一校园宽带账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一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58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202164日,公安机关以周某平、施某青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630日,检察机关对周某平、施某青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7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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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开展“反诈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针对本案办理中所暴露的宽带运营服务中的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到施某青所在通信公司走访,通报案件情况,指出公司在业务运营中所存在的用户信息管理不严、业务办理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业务监管机制,加强用户信息管理。该公司高度重视,对涉案的驻某高校营业厅处以年度考评扣分的处罚,并规定“1元加购宽带账户的业务必须由用户本人到现场拍照确认后,方可办理。检察机关还结合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提示在校学生加强风险意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重视名下个人账号管理使用,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买卖宽带账号并提供隐藏IP地址等技术服务,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宽带账号直接关联到用户网络个人信息,关系到互联网日常管理维护,宽带账号实名制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电信网络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校园用户信息开通宽带账户倒卖,为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影响网络正常管理,也给司法办案制造了障碍。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诉;对于行业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从严惩治。

  (二)规范通信运营服务,严格行业内部人员管理,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网络风险。加强通信行业监管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内容。网络黑灰产不断升级发展,给电信行业监管带来不少新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所反映出的风险问题,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内企业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规范用户账号管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密管理机制,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对于频繁应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风险业务及时清理规范。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内部人员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严格责任追究,构筑企业内部安全“防火墙”。

  (三)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共同牢筑网络安全的校园防线。当前,校园及周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在校学生不仅容易成为诈骗的对象,也容易为了眼前小利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要深化检校协作,结合发案情况,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规范校园内电信、金融网点的设立、运营,重视加强就业兼职等重点领域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