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 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民事监督+检察和解”,一场长达17年的矛盾纠纷划上圆满句号
时间:2024-04-02


“没想到这么小的案子检察机关能如此重视,检察人员还耐心给我们解释法律规定,为我们答疑解惑。”

“拖了十七年的货款终于得以解决。感谢检察机关!”

近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能动履职,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自此,一场长达17年之久的矛盾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2007年,胡某某到莫某某开的饲料门市购买饲料,因未付清饲料款,于同年10月出具欠条给莫某某确认所欠货款为12880元。2008年4月,胡某某向莫某某支付货款1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2022年9月,莫某某以胡某某拖欠货款为由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某支付莫某某货款人民币118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仍对处理结果不满,认为其所欠款的门市在起诉时已注销,判决在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上出现错误,同时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遂请求蒙自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予以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原审诉讼卷宗,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经审查,原判决中主体名称的认定不影响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主体的认定,且胡某某向饲料门市出具的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蒙自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中适用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正确,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对胡某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结案虽然容易,可问题并没有解决。蒙自市检察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到:胡某某家庭困难,因本案原因导致账户被冻结、出门打工受限,为了诉讼还花了不少冤枉钱,即产生了对欠款置之不理“一赖到底”的消极抵抗情绪。而莫某某认为对方欠了近十七年的货款收不回来,自己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很是揪心,为此双方积怨颇深。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调解,为双方搭建平台,推动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用看得见的方式助力引导矛盾纠纷化解。

经调解,双方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自愿达成协议,胡某某一次性支付欠款,并撤回监督申请,一场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探索,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监督办案和化解矛盾同频共振的一项具体举措。终结案件不是目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才是硬道理,下一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将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流程,从“和”出发,向“解”而行,努力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以“检护民生”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