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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职能
时间:2018-08-31

 

 

一、内设机构

1.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犯罪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2.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

4.第四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

5.第五检察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

6.综合业务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案件管理、人民监督员等工作。

7.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检察技术与信息、财务装备、新闻宣传等工作。

8.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意识形态、司法警察、检务督察、离退休人员和党群等工作。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

1.派驻新安所检察室,主要职能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投案自首;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开展帮教工作;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派驻草坝检察室,主要职能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投案自首;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开展帮教工作;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由中共蒙自市纪律检察委员会 蒙自市监察委员会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不计入内设机构。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