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确保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取得实效,根据《蒙自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蒙自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其他部门或者其他院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违反规定过问、打听、说情、转递涉案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通风报信的;
(5)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6)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7)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8)向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迅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9)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0)“三个规定”具体内容对外宣传不足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讲清讲实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意义、填报内涵、责任,明确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动检察人员严格如实报告;
(2)排查梳理。个人全面填报2018年1月以来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情况,还要填报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情况,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期间,要求检察人员珍惜机会,再次集中补报、向党组说明情况。同时,通过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单位调查征集线索,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行为发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倒查,对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回头看”循线倒查等,深挖彻查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
(3)内外通报。内部通报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反面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 及时表扬肯定如实填报的正面典型,积极引导鼓励。向社会公布检察人员填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线索排查。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以后的全部案件开展倒查,深挖彻查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
(5)分类处理。对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主管领导授意不如实记录报告的,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人员的,组织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检察系统外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督促检查、定期分析。落实办案过程中告知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三个规定’,有关内容,让当事人、律师等监督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构建新时代良性互动的检律协作关系,规范完善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制度。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7)营造氛围。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上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微博、微信等,广泛接受监督。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支持,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沟通反馈机制,增进相互间的理解支持。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初贴等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动员。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动员帮助检察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克服饶幸心理,激发自查自纠的内生动力;
(2)全面排查。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以及确定的政策界限和禁业范围,组织检察人员逐项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协调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查询相关信息,逐一比对,逐一筛选,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
(3)甄别认定。协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查核甄别,听取检察人员本人意见,依规依纪依法认定相关行为。对难点难题的界定,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界定;
(4)区别对待。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依规依纪注销企业、退出退赔钱物、上缴所得不当利益、停止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拒不退出、虚假退出、不停止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检察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管辖范围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和廉洁行使职权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
(5)公开承诺。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本人及分管领域整治情况,中层干部和其他人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清理完毕、主动接受内部监督的承诺。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以一定方式,主动向社会宣布整治清理完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司法和廉洁行使职权的;
(4)检察人员为他人的借款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劳务费、辛苦费等费用的;
(5)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积极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利用正反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明晰底线、红线,引导检察人员统一认识、主动查纠;
(2)自查摸底。组织检察人员逐项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没有违规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协调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检察人员填报情况逐一查核,建立工作台账;
(3)甄别认定。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甄别研判,听取检察人员本人意见,依规依纪依法认定相关行为。责令存在问题的进行纠正,依规依纪上缴不当利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拒不退出、虚假退出、不停止违规违纪的行为;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查核处理。建立与相关部门联查联控联防、岗前任职承诺、岗位调整前核查、纳入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内容等机制。加强家风建设,印发《家风建设倡议书》,引导党员干部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未按规定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2)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移送本院相关部门;
(3)对已发现的公安机关存在的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情形监督不力的;
(4)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起诉不按规定办理,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按规定办理,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6)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
(7)经案件评查、线索倒查发现存在依法应当逮捕或者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而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作出不捕或者不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经案件评查、线索倒查发现存在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减少指控犯罪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导致重罪轻诉的;
(9)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10)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的;
(11)对可能损害囯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的;
(12)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致体外循环等问题的;
(13)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14)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引导检察人员统一认识、主动查纠;
(2)全面摸排。对2019年以来有明确线索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通过个人自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接受群众举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听取律师、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形式全面摸排;
(3)重点排查。对2019年以来有明确线索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包人包案、联合办案等方式,一案一清理、一案一台账、一案一评查。充分利用侦查监督平台加强立案监督的督导评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受案而未受案或长期搁置案件进行彻底梳理。对长期未结、涉法涉诉、实名举报、舆情曝光及改判案件、“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重点案件集中进行评查核查。对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开展评查;
(4)深入整改。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在证据收集固定、法律适用、案件审查结论、办案流程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反思和剖析原因并深入整改。能够立行立改的,一案一举措一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明确细化具体措施、工作进度、责任目标等;
(5)依法追责。逐案研究确定检察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违纪违法问题,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按照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6)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定期清理机制、利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监督机制和侦查监督平台促进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完善随机分案为主和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有效探索对公安机关长期“挂案”的监督机制。健全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办理机制,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整治内容:
要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统一部署,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199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的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对有信访举报、线索反映可能存在违规违法“减假暂”情形的,或者信访举报、线索反映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存在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2)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5)检察人员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检察人员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引导检察人员统一认识、主动查纠;
(2)全面摸排。通过个人自查、智能化数据排查、访谈服刑人员及家属、接受群众举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相关政法机关、听取律师及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形式,认真摸排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线索。对存在问题可能性大的案件,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估意向书。摸底排查中,要结合教育整顿专项整治工作的计划和步骤,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对自己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实事求是查摆问题;要对本单位办理减刑、假释、予监外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对已离职离岗等人员所办案件,组织专人进行清理核查,确保不漏一件、不漏一人,做到清理排查全覆盖;
(3) 重点排查。重点排查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罪犯多次调监、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以立功、重大立功为由减刑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未被采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为排查重点,对有明确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减假暂”案件,一案一查,一案一台帐;
(4)专项检查。结合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专项整治,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加大巡回检察工作力度,对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不敢、不愿、不善监督问题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5)甄别处理。在厘清历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政策变化,明确不同时期办案标准和依据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和责任人,逐个审查、甄别、认定,依法依规处理;
(6)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的监督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以上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7)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的监督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 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疏通协调案件从中牟利,或者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者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其他问题。
2.整治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从事法律职业的原检察人员宣讲解读离任公职人员从业规定,讲清讲透离任后再就业的限制性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加大督促力度,促使存在问题的退休检察官向组织坦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作出不存在或巳向组织讲清问题的书面承诺;
(2)加强数据分析。把智能化数据排查作为整治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数据的比对方法,摸清底数。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掌握离任检察人员的兼职和从业情况,及时跟进监管;
(3)分类处置。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发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开展倒查,深挖彻查充当司法掮客问题线索。对多渠道反馈问题线索加强甄别,与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会商,明确处置方式。对辞职、辞退、开除等离任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机关、部门处理;
(4)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离任检察官谈话机制,检察官办理离职手续前,由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分别谈话,签订离任承诺书。建立从事律师职业离任检察官名录,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更新、强制检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形成相互监督、有效制约、实时监督的工作机制。
(七)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在立项、审批、招标、拨款、验收、维护等环节,接受吃请、收受现金、回扣、返利以及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利益,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便利的;
(2)搞利益输送,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
(3)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基建项目、信息化工程的;
(4)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未批先建,改变立项、规划及设计,非法转包分包,或者审批把关不严、对决策部署一批了之、一转了之,放松监管、懈怠失职,当“二传手”,导致有的项目施工不履约,或者不抓落实、抓而不实,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的;
(5)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招标、决策、规划、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谋取中标,搞量身定做、明招暗定,组织围标、串标,或者违反程序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偷换概念、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搞事后虚假招标;
(6)与有关公司人员勾连,违规提供项目规划、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等信息,或者与监理造价公司达成不当利益同谋,超预算建设、超价值评估,或者超标准安排运行维护费、支付工程进度款;
(7)搞暗箱操作、人为操控,开发非必要的工程项目或软件项目,或者欺上瞒下,搞重复投资、重复升级建设,虚增维护升级费用,或者干扰监管检查,规避评估审核,隐匿瞒报情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政策,引导检察人员统一认识、主动查纠;
(2)彻底排查。通过自查自纠、项目倒查、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班子成员、项目主管及参与部门工作人员逐人筛查。整治对象全员填报《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自查报告表》,确保全覆盖、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
(3)甄别认定。坚持个人自查的兑现从宽政策、被组织查处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的原则,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个梳理、甄别,必要时提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进行核查、认定,查实的问题逐一登记、逐一建档、逐一整治;
(4)长效管理。注重从制度机制入手,加强与相关部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提高信息化和基建项目等工程招标监管水平,彻底解决隐患和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符合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和基建领域的明责、述责、评责、问责机制,形成相互监督、有效制约、实时监督的管理机制。
(八)刑事诉讼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的问题
以无罪、撤回起诉等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为警示,突出整治检察队伍中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监督理念滞后,监督意识淡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树的不牢;
(2)政治敏锐性不强,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未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要求,不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等;
(3 )提出监督意见后,对被监督对象超过回复期限未回复的没有跟踪问效,认为只要提出过监督意见、自己未违法违纪,就履行了法律监督责任;
(4)内部监督走形式,未严格遵守检察办案程序,审查把关不严格,导致带病批捕、起诉、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
(5)外部监督重配合、轻监督,监督工作宽松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文书,问题找不准,建议没有针对性;
(6)监督缺乏主动性,对立案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需要主动履职的监督工作被动应付,坐等案件上门,导致被控告、举报;
(7)监督能力不足,不注重学习领会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高检院工作要求,不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8)监督失职失责,在办案中违背监督职责, 或者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律师,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吃请、给予的财物,违法作出监督意见,乃至玩忽职守、掏私枉法。
2.整治措施:
(1)教育引导。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政策,引导检察人员统一认识、主动查纠;
(2)查摆检视。通过个人自查、交叉互查、反向倒查,接受群众举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相关政法机关等形式,强化亲历性监督,将工作方式从“书面审查”转变为“深入现场”“实地巡察”“讯问询问”“走访调查”,用足用尽各种监督手段,全面排查监督不到位、监督虚化、监督失守的问题,彻底消除“只要监督了,效果如何与我无关”的错误观念;
(3)甄别处理。对查摆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逐个认真梳理、审查、甄别、认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启动检察官惩戒程序;
(4)建章立制。注重从制度机制入手,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督导机制、监督不到位问责机制,自觉把监督责任落到具体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九)在查办涉走私违法犯罪案件中放私、护私和谋取不正利益等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检察干警对打私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站位不够高,表率作用不强,导致打私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2)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过问走私案件、插手案件办理的;
(3)检察干警在打私工作中与走私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
(4)打私护私,对走私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
(5)对走私人员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6)在打私工作中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打私不力被上级通报的;
(7)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泄露打击走私工作秘密、案件侦办情况的。
2.整治措施:
(1)开展动员宣传,认真梳理排查,对存在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如实统计,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全覆盖;
(2)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走私案件开展检查评审,对走私案件办理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违规取保候审、降格处理等问题的要及时整改;
(3)引导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卸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主动提供与走私活动有关人员、上级部门等线索;
(4)案件线索查办专班负责对排查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上级交办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全面核查,深挖彻查政法队伍在打私工作中存在的护私问题;
(5)落实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微博、微信等媒介,多渠道接受群众和当事人、代理人、与走私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