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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件作公开听证
时间:2021-08-25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落实好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贯彻法治扶贫的刑事政策,近期,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严格公开听证会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赵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20186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建档立卡扶贫户,为完成建房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木料,以人民币5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蒙自市芷村镇联合村委会某某村村民李某某栽种的一片杉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赵某某雇请工人将购买的杉树砍伐后用于建房。2021425日,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砍伐林木的现场面积为2.95亩,砍伐林木293株,活立木蓄积16.3523立方米。林地权属为蒙自市芷村镇联合村委会某某村小组,林地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杉木,属于国家级公益林。

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赵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件涉及脱贫攻坚,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经审查认为该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为进一步增加不起诉案件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赵某某滥伐林木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拟被不起诉人等参加了会议。会上,按照公开审查流程,刑检部主任、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参会听证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案件做了详细介绍,并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为建房购买林地,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认定活立木蓄积为16.352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赵某某滥伐蓄积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此次滥伐林木是用于自己建房脱贫,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与会听证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大家一致认为,该起案件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拟作不起诉处理,既严格依据法律,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让案件当事人在检察办案环节感受到“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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