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 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春节前KTV、酒吧、宾馆、网吧等场所专项检查
时间:2022-01-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蒙自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切。

在学生放假、春节来临之际,129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蒙自市公安局、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全市重点区域内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宾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组重点对辖区10家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组人员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详细了解了每处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招用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标志等情况。

 

 

每到一处,检查组均由执法人员对在场的顾客身份进行年龄核查,对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招用未成年人的情况,在及时要求整改的同时认真记录并及时反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向经营者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履行好场所管理职责,在门口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坚决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况发生,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益诉讼检察官还就相关场所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能情况进行了法律监督调查。

下一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优势,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助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一、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04 Not Found...